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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陕人社发〔2013〕65号文件规定,对于办理2013年10月1日以后在职人员死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及遗属待遇手续时,须携带火化证原件、复印件,死亡医学证明原件、复印件或户口销户证明原件、复印件,并填报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》(表一)、《执行陕人社发〔2013〕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》(表二)。
缴费不足十年的还需填写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单》(表三),在同级人社部门审批档案(1975年以后出生且缴费不足十年,不填写此表)。
因工死亡的在职职工只填《执行陕人社发〔2013〕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》(表二),请在备注栏写明因工死亡,养老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。
2013年9月30日前死亡的在职人员,办理时请填写《执行陕人社发〔2013〕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》(表二)。
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,死亡当月不缴费。例如:2014年1月死亡的在职人员,
2014年1月不缴费,抚恤金发放基数以死亡前最后一次缴费基数为准。
补充说明:
1、 填写《表一》时“遗属申请意见”请书写工整。
示例:
(死者姓名)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,本人系(死者姓名)法定继承人,现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2、填写《表一》时“参保人单位意见”栏,“经办人”及“负责人”须本人签字,盖章无效。
3、当年年审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,缴费基数大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单位需提供上年度1-12月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。